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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河大道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6年09月25日 12:00   来源:映象网 查看原文

  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4〕100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根据驿政征[2016]43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洪河大道(前进大道至迎宾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洪河大道(前进大道至迎宾大道)道路工程

  二、征收范围: 洪河大道(前进大道至迎宾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规划内

  三、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2016年9月25日 ——2016年10月1日);在规定的第二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2016年10月2日 ——2016年10月4日);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2016年10月5日 ——2016年10月7日);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房屋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四、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 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 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刘竹园社区 羊永刚 13353962985

  罗庄社区 张金玲 13033831817

  八、监督举报电话: 2195262(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3106800(顺河办事处项目办公室)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之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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